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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INLVSHI
发布日期:2017-11-21
访问量:176 十堰城区商贸公司员工刘某,入职 3 年,岗位门店主管。公司无协商直接调至乡镇门店,刘某合理拒绝后,公司直接出具辞退通知,不予任何补偿。公司辩称 “不服从岗位安排属于自动离职”。
公司调岗文件无合法经营依据,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辞退通知规避 “违法解除” 表述,规避赔偿责任;
劳动者手上无书面劳动合同,仅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
调取社保缴纳记录、工资转账、工作群记录,确认劳动关系;
区分合理调岗与恶意变相辞退,本案跨区域调岗大幅增加通勤成本,不具备合理性;
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 2N 双倍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共计 3.6 万元,公司未起诉,按期足额转账赔付。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恶意调岗逼迫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申请仲裁主张双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