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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INLVSHI
发布日期:2017-11-21
访问量:189 武当山本地建材商户王某,向某乡镇工地供应砂石水泥,供货后包工头出具简易欠条,时隔 3 年拖欠货款 28.6 万元。包工头以 “工程亏损、甲方未结款” 为由长期拖延,仅微信零星对账,无完整书面结算单。
欠条书写简易,无身份证号、工程明细;
接近 3 年诉讼时效,对方准备以时效抗辩;
包工头名下无明显房产,担心胜诉无法执行。
梳理全部送货单、微信对账记录、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中断诉讼时效;
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包工头银行卡;
庭审明确:甲方是否结工程款,不能对抗对供货方的付款义务。
一审判决包工头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28.6 万元及逾期利息;保全冻结账户足额覆盖欠款,判决生效 10 日内全额回款。
借贷、供货交易务必留存完整单据;欠款到期及时对账、保留聊天记录中断时效;起诉同步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