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RN MORE
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6-08-06 访问量:24

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作为最高检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e'e'et040deb65348a026b7d.jpg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本批共计 5 件,全部为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刑事再审抗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的基本方式与重要手段。全国检察机关持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多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备较强示范指导价值。

按照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梳理近年最高检抗诉重大犯罪案件,经筛选修改、多方征求意见、案例指导委员会研究、报请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确定 5 件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 2026 年 4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定,现将 “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 等五件案例(检例第 257—261 号)作为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刑事抗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 年 7 月 15 日

5 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57 号)、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58 号)、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59 号)、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60 号)、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61 号)。

这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三方面特点:一是案件类型上,均为再审抗诉案件,诉讼流程曲折,部分历经多次一审、二审、接续抗诉,属于重大疑难刑事抗诉案件,重点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证据审查判断难点问题,代表性典型性突出;二是抗诉结果上,既有无罪抗有罪,也有有罪抗无罪,多实现颠覆性改判。例如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为无罪抗死缓,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为死缓抗无罪,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立场,以及锲而不舍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三是规则提炼上,共提炼 16 条办案规则,聚焦证据审查判断,同时涵盖部分程序适用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遵循。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要以本批案例发布为契机,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提升证据审查运用、补证补强能力,强化审判监督实效,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凝聚抗诉工作合力,全面提升审判监督质效,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57 号)

关键词:再审抗诉 抢劫 侦破经过 翻供 指纹运用

要旨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要注重从侦破经过和侦查规律入手开展证据审查判断,强化证据体系构建,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情节。要充分揭示现场提取的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价值,从而更好还原案件事实细节。对被告人翻供前后的供述,要进行全面审查,在排除非法取证情形后,应当采信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被告人供述。要注重审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矛盾和印证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7 年 7 月出生,无业。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害人宫某某,女,殁年 34 岁;被害人张某,男,殁年 10 岁,系宫某某之子。

1997 年 4 月 10 日晚,陈某骑摩托车搭载孟某良前往河北省景县杜桥乡张庄村宫某某家预谋盗窃。二人翻墙入院,拨开窗户入室行窃,惊醒被害人宫某某。陈某唯恐罪行暴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某某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惊醒的张某颈部致其死亡。孟某良目击全部杀人过程。二人劫取录像机等财物后锁门逃离。经鉴定,宫某某系钝性物体击打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张某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4 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锁定陈某。2015 年 6 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陈某、孟某良提起公诉。2016 年 3 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抢劫罪死刑,孟某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陈某上诉,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孟某良应认定抢劫罪共犯。河北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衡水中院认为二人属于盗窃过程中杀人灭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缓、孟某良有期徒刑三年。二人均上诉。2018 年 12 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有罪供述存在矛盾、部分物证缺失、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合理怀疑,认定证据不足,改判陈某、孟某良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收到无罪判决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相关证据,经检委会讨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2019 年 9 月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复核关键指纹客观性证据、核查言词证据、排除非法取证,经检委会审议,2021 年 1 月 7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主要理由:本案侦破经过客观自然;现场指纹等客观痕迹直接将陈某与作案现场关联;陈某侦查阶段有罪供述真实,翻供理由不成立;孟某良供述稳定,与多项证据相互印证;部分物证灭失、个别指纹未比中,不足以破坏完整证据体系。

2021 年 4 月,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阶段,山东、河北两地检察机关协作,补充多组证人证言,委托技术部门对被害人伤情出具审查意见,进一步夯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2024 年 1 月,山东高院采纳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 年 4 月,河北高院对孟某良再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指导意义

  1. 审查案件要重视侦破经过与侦查规律,夯实证据体系,共同犯罪案件注意审查各被告人供述的印证与矛盾。

  2. 充分挖掘指纹等客观痕迹证据价值,通过证据位置、形态还原作案过程;非关键证据缺失,但全案证据闭环的,可以认定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3. 被告人翻供案件,综合审查翻供理由、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供述与客观证据印证程度;共同犯罪中供述细节不完全一致,核心情节能够印证的,不影响定罪。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58 号)

关键词:再审抗诉 被害方申诉 故意杀人 “零口供” 排除第三人作案

要旨针对封闭空间内发生的命案,应当着重判断是生人作案还是熟人作案,能否排除第三人作案。对于被告人供述到过案发现场、与被害人有过接触或者争执,但不承认实施犯罪,应当细致分析供述内容与在案证据的印证或者矛盾关系,综合考虑如何采信。对于在案证据能够确定系被告人作案,被告人不供认,作案具体细节难以查清的,不影响对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辛某,男,1963 年 5 月出生,原大连某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 33 岁。二人系恋人,因感情纠纷矛盾激化。2015 年 3 月 5 日晚间,二人在被害人住处发生争执,辛某捂压被害人口鼻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抛尸楼下伪造现场。

2016 年大连中院一审判处辛某故意杀人罪死缓,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中法院认为死亡时间、被告人离开时间无法确定,存在第三人进入现场可能性,证据不足,2018 年 1 月判决辛某无罪。大连市检察院抗诉后,辽宁省检察院撤回抗诉,辛某申请国家赔偿。被害人弟弟张某持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最高检受理申诉后立案复查,复勘现场、重新检验物证、询问辛某,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足迹重新鉴定,排除原审判决各项疑点。经检委会讨论,2022 年 2 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抗诉理由:辛某具备明确感情纠纷作案动机;其供述争执、捂压口鼻情节与尸检报告印证;结合被害人进食记录、邻居证言,可以锁定死亡时间;手机定位、通话记录证实辛某在被害人死亡之后才离开现场;现场无财物丢失、无第三人 DNA,综合证据排除第三人作案;辛某供述多处反复,与客观证据矛盾,属于刻意隐瞒真相。

最高法指令大连中院再审。2022 年 12 月大连中院改判辛某故意杀人罪死缓。辛某上诉,2023 年 3 月辽宁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法院责令辛某退回国家赔偿金,检察机关对被害人家属予以司法救助。

指导意义

  1. 封闭空间命案,区分熟人作案、生人作案特征,围绕动机、时空条件、现场痕迹、生物物证,判断能否排除第三人作案。

  2. 被告人承认到场、争执,但否认杀人的,比对供述与客观证据,甄别供述反复变化背后的真实原因。

  3. 定罪核心事实证据充分,个别作案细节无法查清,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唯一排他结论,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 号)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三条


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59 号)

关键词:再审抗诉 故意杀人 强奸 供述审查 疑罪从无

要旨案件缺乏客观性证据,原生效裁判以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主要定案根据的,应着重审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考量是否予以采信。充分考虑 “先供后证” 和 “先证后供” 的不同特点,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案发时取证不全面、定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体系不完整,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照 “疑罪从无” 原则处理。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谭某义,男,1954 年 11 月出生,农民。1993 年 7 月 17 日,谭某旺、王某英、谭某娜一家三口在家遇害。谭某义因谭某娜曾在其家中借宿被列为嫌疑人。1999 年提起公诉,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2003 年河南高院维持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死缓判决。谭某义服刑期间持续申诉。

原审裁判认定:谭某义对借宿的谭某娜实施强奸,为灭口先后杀害谭某旺、王某英、谭某娜,事后掩盖血迹、伪造上吊现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17 年谭某义家属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检察院复查发现:本案缺少能够锁定谭某义的客观物证;关键有罪供述笔录签名经鉴定并非谭某义本人书写,讯问程序存在瑕疵;有罪供述属于 “先证后供”,供述内容随现场勘查材料逐步变化,多处与尸检、证言矛盾;部分关键物证灭失,时过境迁无法补充新证据。2020 年 6 月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复核全案,实地勘查、提讯被告人、核实原办案人员,确认有罪供述合法性、真实性存疑,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2022 年 3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 年 12 月,河南高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

指导意义

  1. 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的案件,重点审查讯问合法性,必要时开展笔迹等鉴定,综合全案判断供述真伪。

  2. 区分 “先供后证” 与 “先证后供”,“先证后供” 案件要高度警惕供述受案卷材料影响的风险。

  3. 取证存在原始缺陷,穷尽调查手段仍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九十四条、第四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 号)第四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五十五条、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五条


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60 号)

关键词:再审抗诉 运输毒品 “零口供” 技侦证据 人像鉴定 声纹鉴定

要旨对于 “零口供” 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要通过人、毒品、行动轨迹之间的关联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破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需依法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对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应当围绕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开展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综合判断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依据新发现的证据,足以证明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许某,男,1976 年 7 月出生,二手车业务员。2013 年 10 月,许某驾驶租赁轿车前往防城港,在收费站冲卡弃车逃跑,车内音箱、手提包查获甲基苯丙胺 3500 余克、氯胺酮 660 余克。许某被抓获后零口供,辩称车辆被他人开走。该案历经一审死刑、上诉发回重审。重审阶段出现两份结论相反的人像鉴定。二审法院采信否定许某驾车的鉴定意见,以证据不足不认定运输毒品罪,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开展人像鉴定,调取技术侦查通话音频完成声纹鉴定,同时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证实原二审采信的人像鉴定存在专业错误,声纹证据证实案发时段涉案手机使用人为许某;租车记录、车内 DNA、GPS 轨迹、冲卡情节等多项客观证据指向许某;许某辩解不合常理,无法提供所谓借车人线索。2022 年 3 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

最高法指令广西高院再审。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2025 年 1 月,广西高院改判,认定许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与其余两罪数罪并罚执行死缓。

指导意义

  1. “零口供” 毒品案件,充分运用间接证据,结合物证、DNA、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构建证据链条。

  2. 重大毒品案件,关键技侦证据未随案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调取,声纹鉴定可以作为身份认定依据。

  3. 对鉴定意见不能形式化采信,要实质审查检材、程序、方法;多份鉴定意见冲突时,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出庭说明。

  4. 抗诉阶段可以补强新证据,在不超出原起诉指控范围的,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无需重新起诉。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 号)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一条


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检例第 261 号)

关键词:再审抗诉 抢劫 无罪辩解 电子数据 间接证据

要旨手机通讯数据等电子数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要充分挖掘电子数据对证明犯罪事实的特殊价值。对被告人无罪辩解,要审查辩解是否合理、辩解的理由有无反复、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对于缺乏直接证据的疑难复杂案件,要审查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1977 年 10 月出生,无业。被害人怡某,女,殁年 41 岁,经营烟花爆竹店。马某林因赌博身负巨额债务,知悉被害人经济条件后预谋劫财。2015 年 5 月 25 日,马某林借车接走怡某,劫取银行卡及密码,捂压口鼻致其窒息死亡,掩埋尸体。之后男扮女装,持被害人银行卡取现 28.4 万元。

一审法院仅认定盗取钱款事实,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抗诉,二审甘肃高院认为缺少直接证据,多项疑点不能排除,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最高检交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复查。检察机关对损坏手机开展电子数据恢复鉴定,确认被害人失踪前最后联系人为马某林;基站轨迹鉴定证实二人案发时段行动轨迹高度重合;调取债务凭证证实马某林具有重大作案动机;调取被害人丈夫手机信号轨迹,排除其作案可能;同时查实马某林存在踩点、举报他人误导侦查、伪装短信迷惑家属、男扮女装取款等反侦查行为。马某林无罪辩解多处违背常理、前后矛盾。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检经检委会审议,2023 年 12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法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庭审中电子数据鉴定人出庭作证。2024 年 12 月,甘肃高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

指导意义

  1. 高度重视手机通讯、基站轨迹等电子数据,通过专业鉴定挖掘证据价值,还原人物关系、行动轨迹、作案时间。

  2. 审查无罪辩解,重点判断是否符合常情常理,是否与客观证据冲突;对存疑辩解要有针对性补强调查。

  3. 无口供等直接证据,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做到证据查证属实、链条闭环、推理严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一百四十条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