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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进入关键立法阶段 学界聚焦权利保障与程序优化提出体系化修法建议
发布日期:2026-09-09 访问量:85

刑诉法修改进入关键立法阶段 学界聚焦权利保障与程序优化提出体系化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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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革、轻罪案件占比持续攀升,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已难以适配新时代司法治理需求,刑事诉讼法迎来新一轮关键修订。据悉,今年5月,刑诉法修改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法律案,标志着本轮修法迈入立法程序关键窗口期。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召开,多位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律师围绕侦查辩护权保障、认罪认罚制度完善、证据规则革新、诉讼程序提质增效等核心议题,结合司法实践痛点,提出一系列兼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体系化修法建议,为刑诉法现代化修订提供学理支撑。

聚焦有效辩护:夯实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根基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核心支柱,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辩护形式化、权利救济不健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不足等问题,学界集中建言完善辩护体系,推动刑事辩护从“形式覆盖”向“实质有效”转型。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提出,本轮修法应正式将有效辩护原则写入刑诉法总则,明确被追诉人依法享有及时、充分、有效的辩护权。在具体制度落地层面,建议增设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从源头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同时搭建刚性权利救济机制,明确检察机关法定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阻碍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等履职行为依法审查、及时纠正,打通律师权利保障的最后一公里。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孙长永聚焦侦查初期权利保障短板指出,当前多数犯罪嫌疑人在首次讯问阶段即作出有罪供述,但律师有效介入机制长期缺位。对此,他建议修订刑诉法第120条,强制要求侦查人员在正式讯问案件事实前,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核心诉讼权利,同时保障嫌疑人在首次讯问前可通过当面会见、视频交流等方式对接律师,实现辩护权利前置保障。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辩护虚化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陈卫东建议,立法需在审查起诉阶段增设专属量刑协商法定程序,明确检察官必须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开展实质性量刑磋商,杜绝程序流于形式。他强调,规范的审前量刑协商是保障认罪自愿性、量刑建议公正性的关键,若该程序缺失,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将失去实质价值,难以防范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中的程序瑕疵。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闵春雷关注辩方程序性权利救济难题。她表示,应当从立法层面明确,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瑕疵抗辩等申请,属于被追诉人的法定程序性诉权。法院针对此类申请必须出具书面决定或裁定,详细载明裁判理由;对于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情形,允许其以此为依据提起二审上诉,构建完整的程序性权利救济链条。

严控程序边界:强化强制措施与证据制度规制

为规范公权力行使、防范程序滥用、适配新型司法证据形态,学者们针对强制措施适用、新型证据规制、证人出庭制度等关键领域提出细化修法建议,进一步压缩权力恣意空间、提升司法证明规范性。

在强制措施规制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建议收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立法明确该措施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特殊案件,杜绝任意扩大适用情形。同时推动侦查权与执行权分离,将执行与侦查相剥离的合理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硬性规则。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鹏从立法规范化角度补充,建议删除刑诉法第74条中“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的兜底条款,彻底消除强制措施滥用的制度漏洞,实现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定化、精准化。

伴随大数据、算法技术在司法办案中的广泛应用,新型科技证据的采信规则缺失成为司法实践新痛点。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刘仁琦提出构建大数据证据分层开示规则,要求控方移送相关证据时,不仅提交最终结论,还需全面公开数据清洗标准、分析模型参数、核心算法逻辑等关键底层内容,保障辩方质证权。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进一步细化规则,建议立法明确:凡以算法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控方必须随案移送可解释、可核验的算法推理过程说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算法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证人出庭与证据体系完善方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建议优化证人出庭规则,删除“有必要出庭”的主观性裁量条款,确立“争议证人应当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的法定原则,彻底解决证人出庭率低、庭审质证虚化问题。针对新型证据种类扩容需求,他审慎支持增设证据种类兜底条款,同时强调必须同步配套各类新证据的收集、保管、质证、认证全流程规则,避免新型证据适用无序化。

立足司法现代化:构建体系化、适配轻罪时代的诉讼制度

除专项制度完善外,学界亦围绕本轮修法的整体定位、体系架构、适配“轻罪时代”司法现状提出顶层设计思路,主张摒弃碎片化修补,推动刑诉法体系化完善与法典化发展。樊崇义教授在系列专业撰文与论坛发言中系统阐释了本轮修法的整体路径,提出以司法现代化为核心理念,坚守程序正义优先价值导向,突破以往“小修小补”的传统模式,全面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化升级。

樊崇义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已步入轻罪时代,超八成刑事案件为轻微犯罪案件,超八成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修法必须适配这一司法结构性变化,构建“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现代化诉讼运行体系。在具体程序优化上,他提出多项针对性改革举措:一是重塑立案程序,设立“事实证据+追诉必要性”双重刚性立案门槛,明确无初步客观证据、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一律不予立案,同时搭建双向监督机制,由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违规撤案行为依法监督、责令纠正;二是规范侦查程序,严格区分刑事初查与行政、民事调查,严禁初查阶段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财物,同时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强制适用范围,将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职务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等重点案件全部纳入,要求录音录像全程无删减、随案移送,实现侦查过程全程留痕、可追溯。

针对长期被忽视的涉案财产权保障问题,樊崇义建议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司法程序,将涉案财物审查纳入法庭调查法定环节,允许案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庭审质证。裁判文书主文需单独列明涉案财物处置结果及详细裁判理由,当事人对财产处置结果不服的,可单独就财产处置部分提起上诉,实现“对人审判”与“对物审判”的实质分离,补齐财产权司法保障短板。

在二审程序提质增效方面,他建议重构二审开庭审理规则,将现行“列举式应当开庭”模式,调整为“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法定模式,从立法层面杜绝实务中规避开庭、书面审理泛化问题。同时增设认罪认罚案件上诉过滤机制,区分上诉事由精准处置:被告人无新证据、无新法定事由,仅单纯不服量刑结果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可直接裁定驳回;若案件存在认罪自愿性瑕疵、非法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等法定情形,则依法开庭审理、全面纠错,兼顾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

业内人士表示,本轮刑诉法修改紧扣司法实践痛点、贴合犯罪结构变化趋势,学界提出的各项建议兼顾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有望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推动刑事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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