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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休学,复读损失该不该赔?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6-07-29 访问量:54

车祸致休学,复读损失该不该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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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复读,由此产生的学费、生活费等损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近日,这起历经两年的责任纠纷案件有了明确答案: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休学产生的合理复读损失,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案件回顾:放学途中遇车祸,高二学生被迫休学复读

2024 年 4 月,房县某高中高二学生肖恩(化名)放学乘坐大巴途中,车辆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恩受伤。医院诊断为腰 3、4 右侧横突骨折,先后住院 17 天。

由于骨折后需要治疗和康复,身体状态难以支撑正常上学、久坐学习和上下楼活动,肖恩无奈办理休学,并于 2024 年 9 月返校复读高二。

事故发生后,肖恩家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肖恩将肇事各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房县人民法院,主张包括休学复读相关费用在内的多项损失。

争议焦点:复读学费、生活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休学期间的生活费用、教育成本损失等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同时,事故未造成伤残等级,也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治疗和康复而休学,休学期间产生的合理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对于休学期间的生活费,法院参照当地生活成本酌定支持 5000 元;对于复读学费损失,参照当地同类学校收费标准,酌定支持 3 万余元。此外,法院还依法支持了交通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

但对于肖恩一方主张的 “延迟就业一年损失”,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肖恩尚未满 18 周岁,仍为在校高中生,是否会造成就业延迟以及损失金额均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达伤残等级,也可酌情支持

本案的另一个关注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方认为,事故未构成伤残等级,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事故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但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且正处于高中学习关键阶段。交通事故不仅导致其骨折、休学,也对其学习节奏、心理状态和学业发展造成实际影响。

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休学对学业发展的影响以及事故过错等因素,法院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学习的原则,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 元。

判决结果:被告合计赔偿 5 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最终,房县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合计赔偿肖恩各项损失 5 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涉案保险公司已足额支付赔偿款,这起纠纷历时两年后彻底了结。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应纳入司法保护范围

承办法官表示,司法裁判既要定分止争,也应在个案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成年人的损失不只表现为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费用,还可能影响正常学习、升学节奏和心理状态。

本案将未成年人因休学复读产生的合理损失纳入财产损失范围予以赔付,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的司法保护,也明确了 “合理休学复读损失可赔,但缺乏依据的预期损失不赔” 的裁判规则。

交通安全提醒

办案法官同时提醒,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家庭:乘坐营运车辆时,应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未满 16 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满 18 周岁不得驾驶机动车;拒绝乘坐无牌无证、超载车辆,平安出行应成为日常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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