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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修订·精简重排完整版)
发布日期:2026-07-20 访问量:46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修订·精简重排完整版)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26年4月30日

效力说明:本新版指导意见正式施行,2019年版(高检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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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全过程、全罪名,办案统一遵循四项原则:

1. 宽严相济:结合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2. 罪责刑相适应:兼顾罪行轻重、刑事责任、人身危险性,合理确定从宽幅度,避免量刑失衡。

3. 证据裁判:认罪认罚不降低定罪证据标准,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 配合制约:公、检、法分工配合、相互制约,保障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

二、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

1. 适用阶段与案件范围

制度覆盖侦查、起诉、审判全阶段,无罪名、刑期限制。所有案件均可依法适用,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结合案情裁量,并非认罪即一律从宽。

2. 单位犯罪适用规则

单位诉讼代表人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的,对单位可从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认罪认罚的,个人可单独适用从宽规则。

3. “认罪”认定标准

指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事实无实质异议。仅对个别细节、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接受司法认定的,不影响认罪认定。犯数罪仅供述部分罪名的,全案不认定认罪,但如实供述部分可单独从宽。

4. “认罚”认定标准

指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认可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接受刑罚结果。

认罚需结合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赔礼道歉综合判断。存在串供、毁证、干扰证人、隐匿转移财产、有能力赔偿拒不赔偿等妨害司法情形的,不予适用从宽。当事人拒绝速裁、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认定。

5. 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要求

严禁强迫、诱导、威胁认罪认罚。办案机关必须保障当事人认知正常、充分知晓法律后果、自主作出选择,全程合法、自愿、真实。

三、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规则

1. 从宽内涵

包含实体从宽处罚、程序从简从快。“可以从宽”以从宽为常态、从严为例外,结合社会危害性、群众感受综合裁量。同时将认罪认罚表现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适用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2. 从宽从严边界

轻微案件、民间矛盾引发案件、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取得谅解和解的,一般从宽。

对累犯、惯犯、职业犯,侵害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暴力、重大经济、黑恶、重大毒品、邪教等恶性案件,即便认罪认罚,也从严把握从宽尺度,必要时不予从宽。

3. 从宽幅度梯度

认罪越早、越主动、越稳定,从宽幅度越大;侦查阶段认罪优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大于单纯坦白、认罪不认罚,同时存在自首、坦白的,叠加从宽但不重复评价。

4. 共同犯罪从宽规则

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不认罪的,认罪方单独依法从宽。办案机关根据各行为人地位、作用、罪责大小差异化量刑,确保全案量刑平衡。

四、辩护权与法律帮助保障

1. 总体保障要求

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委托辩护权利,不得限制、干涉、强迫更换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指派律师;不符合条件的,全面保障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2. 值班律师制度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现场、电话、网络值班结合、跨区域统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律师资源供给。

3. 值班律师服务内容

包含法律咨询、程序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协助、量刑意见、案件沟通、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等。值班律师可依法会见、阅卷、全程跟进案件,工作记录随案移送。

4. 会见、阅卷时限保障

律师会见最迟48小时内安排;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最迟3个工作日内安排,全面推行电子化阅卷。

5. 意见听取与时限要求

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听取律师意见。普通程序案件至少提前5日告知,简易程序至少提前3日告知,充分保障辩护空间。

6. 法律帮助衔接规则

同一案件各诉讼阶段可由同一律师、值班律师持续跟进。当事人前阶段拒绝帮助的,后阶段仍需依法告知权利。当事人自愿拒绝法律帮助的可准许,但审查起诉签署具结书必须有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五、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1. 办案必须听取被害人及代理人意见,将退赔、谅解、和解作为从宽重要依据,不采纳被害人意见需说明理由。

2. 积极促成赔偿、和解、谅解,向被害人释明法律规则,化解矛盾。

3. 被害人不同意从宽不影响制度适用;拒不赔偿、未达成谅解的,酌情缩减从宽幅度;被害人诉求明显不合理导致无法和解的,不影响从宽。

4. 查实行为人隐匿财产、有能力拒不赔偿的,直接不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六、侦查机关办案职责

1. 全程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主动听取当事人及律师意见。

2. 开展认罪教育,但禁止强迫、威胁、利益诱导、承诺从宽结果。

3. 移送审查起诉时,明确载明认罪认罚情况,可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4. 全面收集量刑证据、规范涉案财物处置,配合检察机关补证要求。

七、审查起诉阶段办案规则(检察院职责)

1. 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

案件移送后书面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及法律后果,全面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被害人意见,不采纳意见需说明理由。

2. 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重点审查供述真实性、认罪自愿性、认知能力、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权利告知是否到位等问题,发现违法情形依法纠正、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3. 不起诉适用

轻微、无争议案件可依法不起诉,同步解除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需要行政处罚的移送主管机关。

4. 具结书签署规范

自愿认罪、认可量刑和程序的,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单位犯罪由诉讼代表人盖章签署。法定无需签署情形除外。

5. 严禁违规替换见证律师

有辩护人的必须由辩护人见证,不得强行替换为值班律师。更换辩护人后,当事人认可原具结书的继续有效,有异议的重新沟通、重新签署。

6. 具结书效力规则

无新事实、新证据、无反悔的,检察院不得单方变更量刑建议。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赔偿退赔义务的,具结书直接失效。

7. 量刑建议规范

结合犯罪事实、情节、认罪阶段、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侦查阶段认罪从宽幅度更大,审判阶段认罪幅度适度收紧。量刑建议必须说理、充分沟通、全程录音录像归档。

8. 提起公诉要求

起诉书中载明认罪认罚情况,随案移送具结书、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

八、社会调查评估机制

1. 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可能判处缓刑、管制的案件,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2. 轻微案件、人身危险性低、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初犯、过失犯,可不再重复评估或免予评估。

3. 社区矫正机构不得因无评估意见、非本地户籍拒绝接收矫正对象。

九、审判程序与法院办案规则

1. 庭审审查核心内容

法院必须当庭核实认罪认罚自愿性、认知能力、合法性、权利告知、律师帮助有效性,杜绝虚假、被迫认罪。

2. 共同犯罪分案规则

一般合并审理、一并起诉。案情复杂、人数众多可分案,但不得单纯以认罪与否作为分案标准,主犯、首要分子原则上不分案。分案审理仍需全面质证、保障当事人权利。

3. 量刑建议采纳与调整

量刑建议合法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存在法定不予采纳情形、明显不当的,法院可通知检察院调整,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的,法院依法独立判决。

4. 速裁、简易、普通程序适用

三年以下轻罪、事实清楚、认罪认罚的可适用速裁程序,简化流程、集中开庭、当庭宣判。

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庭审环节但不得省略质证、辩论核心环节。

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可适度简化无争议事实调查,聚焦争议焦点审理。

5. 程序转换规则

出现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认罪反悔、无罪辩护等情形,必须依法转换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6. 不同阶段认罪认罚处理差异

侦查、起诉阶段未认罪、审判阶段当庭认罪的,可以从宽,但从宽幅度低于前期认罪。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不再签署具结书,从宽幅度从严把握。

十、认罪认罚反悔、撤回与上诉抗诉规则

1. 不起诉后反悔:拒不履行义务、否认犯罪的,依法审查后可撤销不起诉、重新起诉。

2. 起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全面审查后依法起诉。

3. 审判阶段反悔:法院依法裁判,需要的转换审理程序。

4. 上诉与二审处理:区分上诉理由,事实证据有问题的可改判或发回;量刑适当、自愿认罪的驳回上诉。

5. 检察院抗诉:仅因量刑过重上诉、实质反悔认罪认罚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依法抗诉。

十一、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特殊规则

1. 必须听取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意见。

2. 具结书需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签字,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的可不签署。

3. 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4. 强化庭审教育、悔罪矫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十二、监督制约与附则

1. 健全内部制约、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办案人员与律师、当事人接触,防范廉政风险,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公正廉洁办理。

2. 国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

3.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认罪认罚衔接工作,依照相关专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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